“不應對0-6月齡的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進行功能聲稱”也是參考了CAC/GL23-1997中1.4款的要求。
四、 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
本標準修訂完成之際,我國的標簽標準體系已經(jīng)相對完善,接近于法典中的標簽體系。7718、營養(yǎng)標簽標準和本標準將組成涵蓋所有食品類別標簽方面的標準體系。因此以上各項標準統(tǒng)一的宣貫、教育是標準順利執(zhí)行中的一項重要的任務。
另外加大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、建立專家工作組等也是促進各項標簽標準順利實施的有效措施。